渝文备〔2016〕21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5〕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部分行业非法金融活动日益显现,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激增,涉案金额和人数不断增加,相关群体性涉稳事件时有发生,对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监管责任机制,加强行业日常监测分析,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各镇街要强化打非工作责任,依托城乡网格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管理作用,加强风险排查,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做好群众维稳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警示
区打非办要统筹做好打非宣传警示教育工作,要加强重点领域警示宣传,剖析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宣传平台和微信、微博等各种新兴载体,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各镇街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打非宣传警示教育进单位、进街道、进村社、进家庭,增强宣传警示实效。
三、严格准入,把好关口
区工商分局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口,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对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金融机构,工商部门要严格审查相关许可,凭许可办理工商登记。对投资理财及投资理财管理、投资理财咨询、房产中介、汽车租赁、委托寄卖等法律法规未设定行业许可的社会类非金融机构,区工商分局要依法规范注册登记,并在其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栏明确加注“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活动”的限制性用语,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区工商分局要对剩余的投资公司加强监管,进一步逐个梳理,推进吊销、注销和变更等工作。
四、排查风险、加强预警
区工商分局加强对投资咨询类公司进行排查,及时查处企业超范围经营、涉嫌违法经营等行为,要建立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平台作用,加强对投(融)资理财类广告的日常监测,严厉处置违法行为。区金融办要加强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风险排查;区国房局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风险排查;区城乡建委要加强对建筑行业的风险排查;区农委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企业的风险排查;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养老产业的风险排查;区林业局要加强对林权投资、合作(托管)造林的风险排查;银监分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的风险排查,督促银行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和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各类账户监测管理,建立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区市政园林局要加强对违规张贴的贷款类广告进行清理,对违规户外广告进行依法拆除;区交委要加强对三轮车上张贴的贷款广告进行清理。区公安局负责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对象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负责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各镇街要组织好本辖区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五、谨慎处置,维护稳定
区政法委(综治办)要牵头公检法等部门和单位,加大非法集资案件侦办诉讼、资产追缴和信访维稳工作力度。将打非工作纳入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范畴,要加强对涉稳信息的综合研判。各部门、各镇街要高度关注和及时掌握重点人员、群体的涉稳动态,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区信访办要统筹做好打非涉稳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互通信息,加强督查
区打非办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整理分析,强化信息沟通和形势研判。各镇街、各部门要做好打非工作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数据统计、总结报告等材料。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镇街、各部门打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七、强化保障,严明纪律
各部门、各镇街要加强打非工作队伍建设,保障人员和经费,重点充实一线和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人力物力、监管服务等适应打非工作需要。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纪律要求,严禁公职人员参加非法集资,要求公职人员做好亲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严肃查处公职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为非法集资提供或变相提供保护的行为。银监分局要严格从业人员管理,严禁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督促金融机构全面开展内部排查,对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的从业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