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有关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财政厅于2015年8月17日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了2015年浙江省政府定向发行置换专项债券(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为593542万元,实际发行面值为593542万元。
二、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经簿记建档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00%。
三、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19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2年8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浙江省财政厅办理。
特此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