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6月2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441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6月2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441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