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修订《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7    浏览次数:2

沪教委科〔2014〕1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结项、经费使用等各项工作,特修订《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详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不断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附件: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各项工作,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推动教育科研与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三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分:

  1.重大项目。围绕国家和上海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政策实践问题,开展跨学科、长周期,具有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的研究,研究周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择优支持,鼓励跨单位、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

  2.重点项目。鼓励广大教育理论工作者和教育实践工作者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教育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研究周期为3年。重点项目同时确立为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课题。

  3.决策咨询项目。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亟需突破的问题,开展决策咨询研究,研究周期为1年。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进行立项。

  4.市级项目。鼓励学校第一线教育工作者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教育科研,推进基层教育改革和教育实践。研究周期为3年。

  第四条规划办在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项目申报对象为本市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教育管理工作者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应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一申请人同一时间内不得申报两项及以上研究项目。已承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尚未结项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结项不合格或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从公布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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