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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1

各典当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由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在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典当企业。

  二、年审主要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与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续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票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三、年审所需材料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典当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1)。

  (三)自治区商务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符合《独立审计准则》,并对上述8项年审重点内容逐一形成审计意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典当行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五)投资典当行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原件。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原件)。

  各典当企业提交的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年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年度审核自查工作,对不符合有关管理办法、制度及规定的事项,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为年度总结及审核做好充分准备。时间:2013年1月1日至10日。

  (二)财务会计审查验证阶段。各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度及规定进驻企业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查验证。时间:2013年1月11日至2月28日。

  (三)集中审核和重点抽查阶段。各企业在自查和财务会计审查验证结束后,于2013年3月1日前向宁夏典当行业协会提交年审资料,经协会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公安厅对全区典当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集中复核,对符合并达到年审要求的,做出年审结论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或未达到年审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后进行复审,并做出年审结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时间:2013年3月1日至3月25日。

  (四)总结上报阶段。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根据年审结果,及时总结年审工作情况,并将年审结果上报商务部。

  五、工作要求

  (一)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为一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

  1、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超额收取息费、超范围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2、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3、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4、2012年度有三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报送工作;

  5、典当利润率达不到15%的;

  6、业务笔数低于10笔的。

  (二)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自治区商务厅将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抽逃注册资本金达80%以上;

  3、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4、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5、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6、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二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7、无固定经营场所、无从业人员、无经营业绩的。

  (三)为确保年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企业必须在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年审合格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对违反程序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将告知工商部门不予工商年检。

  (四)为严格年度财务会计审查验证工作,经征求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推荐研究,自治区商务厅指定具体金融资质的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含下属分支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宁夏众和分所、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含下属分支机构)、宁夏昊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含下属分支机构)对本年度典当企业进行财务会计审查验证,出具审查验证报告(具体分配名单见附件2)。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按照宁夏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被审查验证企业实际,按注册资本金比例下浮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对不按照本通知精神委托审查验证的典当企业,其年审报告不予受理。

  (五)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商务部门要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的要求,请各企业将开户账户报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 宁夏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doc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企业名单

  一、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下列企业:

  1、银川市新华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2、宁夏亿达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3、宁夏融汇元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4、宁夏韬融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5、宁夏聚宝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6、宁夏兴泰隆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7、银川市光泰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8、银川市百盛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9、银川市久德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10、银川市金润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11、银川市通融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12、银川市日升昌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13、银川大盛昌典当有限公司(银川市)

  14、灵武市兴融典当有限公司(灵武市)

  15、宁夏融昊典当有限公司(石嘴山市)

  16、宁夏荣生典当有限公司(石嘴山市)

  17、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吴忠市)

  18、吴忠市嘉盛典当有限公司(吴忠市)

  19、宁夏鼎力典当有限公司(吴忠市)

  20、宁夏和顺源典当有限公司(青铜峡市)

  21、宁夏中卫银华典当有限公司(中卫市)

  22、宁夏中宁县杞源典当有限公司(中宁县)

  23、中卫市融惠达典当有限公司(中卫市)

  24、宁夏正丰典当有限公司(中卫市)

  25、宁夏中卫东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

  宁夏天华会计事务所联系人:丁华兵,联系电话:4120528、13995093951,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房地产大厦九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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