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库汛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水管〔2014〕1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市水投集团:
汛期将至,为确保水库汛期安全,现就加强水库汛期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各区县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的相关职责,细化责任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对汛前准备、队伍组织、物资储备、防洪调度、应急抢险、人员转移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都要明确相关责任目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水库垮坝、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扎实做好水库汛期安全各项工作。各区县要坚持预防为主、以防为先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查漏补缺,保证水库安全度汛。根据情况变化认真完善预案,及时修订审批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修订完善防汛抢险和人员转移等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预案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开展水库安全度汛检查,逐库对大坝、泄洪、放水、监测、预警、调度等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彻底排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认真落实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做好应对突发险情人员准备。所有水库都要提前储备各类防汛抢险物料,重要水库、重点工程部位防汛抢险物资必须现场足额到位,难以在现场储备的,要落实运输工具和调度方案。
三、加强水库巡查、检测和事故报告制度。各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防汛值班制度要求,所有水库要安排专人看管,24小时值班。特别是节假日加强值守和巡查。完善水库大坝监测系统和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进一步加强巡查与检测力度,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值班交接、值班记录制度,做到痕迹管理,保持通讯畅通,严禁缺位缺岗。因突发情况发生重大险情、垮坝等事故的,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上报。
四、严格执行水库安全蓄水规定。各地要切实加强汛期水库蓄水安全管理,做到计划蓄水、科学蓄水和安全蓄水。加大对水库蓄水情况的检查,尤其是管理薄弱的小型水库,严禁超标准蓄水。对于尚未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要视病险情况限制水位运行,特别是病险严重危及大坝安全的水库要做到空库运行。要高度重视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完成除险加固具备蓄水运用条件的水库,要根据加固内容、运行条件等情况,科学编制初期蓄水方案,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序实施,分阶段蓄水,严禁超标准蓄水,同时也要利用汛期拦蓄雨水,增加工程蓄水并加强水库调度管理。
五、认真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演练。各区县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水建管〔2007〕64号)要求,认真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由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按要求结合实际进行预案演习演练,做好应对突发险情的准备工作。
六、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安全管理。在建项目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和施工期度汛方案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
七、全力做好突发险情应急抢护。对出现险情的水库,要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组织抢险。水库安全责任人要迅速组织专家赶到现场,分析险情特点,科学制订方案,组织险情抢护。险情初步控制后要继续派人盯守,抓紧开展后续排险工作,直到险情完全消除。在抢险完成后的运行中,要重新制定水库运行调度计划、应急预案,加密巡检查次数,增加巡检人员,加强值守,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