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文广影视局等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4-2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文广影视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海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3〕51号)和《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发〔2013〕4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载明“生产游戏游艺设备及销售其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市文广影视局申请内容审查。

  (二)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具有合法知识产权,有利于传播科学、艺术、人文知识,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令〔2006〕458号)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不得含有押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设备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三)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内容审查时,应当提交预装游戏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和以下材料:

  1.《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内容审核申请表》和《游戏游艺机产品内容审核材料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游戏游艺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该游戏游艺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该游戏游艺产品的知识产权授权文件;

  4.游戏游艺设备中内容全过程的视频文件或者游戏游艺软件的视频演示(DEMO)文件,视频文件或者视频演示文件是指游戏游艺设备最终上市版本中的所有游戏游艺内容,包括不会在正常游戏进行过程中出现的内容的视频文件(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

  5.能够反映产品整体外观并与实际销售产品一致的电子图片,其中,一张正面图,两张侧面图,格式统一为“*.JPG”,图片分辨率不低于800×600;

  6.游戏游艺使用的音频文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是游戏游艺设备中使用的全部背景音乐、歌曲的名称列表、音频文件和歌词的中外文对照文本;

  7.游戏游艺内容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说明的中外文电子文本;

  8.为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的方案,其中,在网络上为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内容的,应当提交提供游戏内容的企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确认单》,并报文化部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确认单》后,可以向国内市场销售其游戏游艺设备。游戏游艺设备的游戏游艺内容、机型、机种有升级、改版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市文广影视局申请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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