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发〔2013〕595号
各市、州工信委,省节能监察中心:
为维护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动态监管,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和省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2013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监察的时间和范围
拟定2013年8月至10月开展专项监察工作。
在全省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企业中开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抽查面不少于全省获得认定企业数的30%”的规定,重点对45户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企业名单附后)。
二、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1.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管理机构是否设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日常管理是否落实;
2.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是否持续进行通过认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
3.企业计量检测仪器和设备是否齐全,统计台账和资料记录是否完整,核算所用原料使用情况是否准确;
4.企业最近一次通过认定以来生产通过认定产品的持续废渣掺入量是否达到认定标准,企业所利用废渣的来源、数量是否稳定可靠。
三、专项监察的方式
由省工信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实施,对重点抽查企业的重点产品进行现场监察;由各市州工信委组织,各市州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其余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企业进行普查。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州工信委要对专项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在组织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普查的同时,督促被确定的重点抽查企业认真积极做好配合工作,自觉接受监察。
2.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人员开展专项监察过程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执法,一旦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查处。
3.专项监察工作完成后,省节能监察中心和各市州工信委要及时将专项监察情况报省工信委。对监察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经调查确认属实的,省工信委将提请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研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监察重点抽查企业及产品名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