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移民资产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16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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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884号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三峡移民资产监管的通知

渝移发〔2014〕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73号)印发实施以来,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不断规范三峡移民资产管理,实现了三峡移民资产保值增值。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部分区县(自治县)重视程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效益不明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三峡移民资产监管,充分发挥移民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移民安稳致富,结合重庆库区移民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移民资产范围

移民资产是指在三峡移民迁建过程中,由各级移民部门使用移民资金形成的非淹没补偿复建的固定资产。

移民资产包括:已给予移民资金补偿的三峡水库坝前水位175米线上土地、房屋、林产、电站及设施等残值资产;安置移民后的剩余土地、剩余移民统建房和使用移民资金形成的非补偿性生产经营场所等未进行处置的存量资产;使用移民资金投资形成的办公楼、培训基地(中心)、船舶等新增资产;由移民部门管理的整体搬迁后的孤岛;其它移民资产。

二、进一步规范移民资产经营及处置

移民资产经营及处置由各级移民部门负责,移民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建账、合规经营、依法处置、保值增值”的原则。

移民资产经营包括自营、出租、委托代管、投资入股、承包等方式,由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负责。经营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和土地出租,报市移民局备案,重大事项应报市移民局批准。

移民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成本价转让(公益类)等方式,由市移民局负责审批。

移民资产处置应事先将处置对象、原因、方式、收入管理、评估情况等内容上报市移民局,经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各级移民部门应公开拟处置资产的类别、位置、目的、价值确定方式等内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并以评估价格为基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移民资产处置。

转让剩余移民迁建用地和孤岛的使用权,应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益项目用地和规划调整划转使用的,用地单位应补缴移民资金支付的征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开发、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通过公开招拍挂等程序,按市场价格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等各项费用。

出售房屋及其它资产的产权,应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以中介机构评估价为基础,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转让给国有单位用于公益类事业的,以中介机构的评估价为基础,在保障移民资金不流失的前提下收回投资,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移民资产经营及处置收入管理

移民资产经营及处置收入属移民资金投入的派生资金,视作移民资金进行管理。

移民资产经营及处置形成的收入,扣除国家相关税费后,应全额转入移民部门移民资金银行专户,做到专账核算。

移民资产经营及处置收入主要用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建设、移民统建房建设资金缺口和维修维护及管理、移民搬迁安置累积性问题处理(含特殊疑难信访稳定问题化解)、移民资产运行维护及专项管理工作等。

使用移民资产经营及处置收入,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应编制使用方案,上报市移民局审查同意后,再按照规定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移民资产处置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收入不入账和不按批准的方案使用以及无计划使用。

移民资产专项管理费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经营收入进行分类测算,由区、县(自治县)移民局编制使用方案,报市移民局批准后,再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其中移民统建房清理、回收、处置专项工作经费总额控制在收回资金的3%以内,其它移民资产清理、回收、处置专项工作经费总额控制在收回资金的2%以内。

四、进一步加强移民资产日常管理

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应明确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对移民资产进行清理登记、核实造册、建立台账,并明确资产的使用权或管理权,确保保值增值。

移民资产管理实行年报制,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移民局报送移民资产当年经营和处置、年度移民资产管理明细表和变动明细表等情况。

特此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

2014年12月17日

 

 

重庆市移民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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