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渝水管〔2014〕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有关精神,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公共财政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政策,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
到2020年,基本解决全市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产权界定为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除小(一)型水库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也可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指导和监督,由管理机构逐处明确辖区内所有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完善“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管护经费,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区县(自治县)政府对承担防洪、灌溉、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道、农村安全饮水、中小河流及其堤防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适当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区县(自治县)因地制宜确定。
区县(自治县)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统筹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
市级财政按照区县(自治县)政府上一年度管护资金落实情况、管护实际需求量、改革推动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指标,建立完善市对区县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机制。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加大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的扶持力度,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并服从防汛调度指挥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采取如分级管理、片区管理、以大带小、委托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要强化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要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
(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以区县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纳入行业考核;区县(自治县)水利、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三)试点先行,全面推广
全力推进国家级(开县、璧山县)和市级(涪陵区、梁平县、云阳县、武隆县)试点区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县要迅速组建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出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国家级试点区县2014年前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市级试点区县于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全市改革任务于2020年完成。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