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浙江名牌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质质发〔2011〕123号)
各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质量强省和品牌强省建设,根据《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质监职能作用推动块状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2011年浙江名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产品、农业产品、服务产品和块状产业。
2、2011年有效期到期复评的浙江名牌产品。
二、申报、推荐的条件
(一)申报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名牌的产品应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近年来浙江名牌评价工作的实际,适当提高部分申报产品2010年销售额要求(详见附件1)。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有效期内)并形成批量生产的产品,不受销售产值规模的限制。工业产品关键指标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必须采标;块状产业中产品关键指标已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联盟标准的,视同采标。申报农业名牌的产品2010年销售额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加工农产品的原料,必须来自省市县三级标准化示范园区或基地。
药品(含保健品、医疗器械)不列入2011年浙江名牌评价范围(包括复评);食品要求连续5年以上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且申报企业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
申报工业和农业名牌的产品商标正式注册年限须在三年以上(2008年3月30日前注册);申报服务业名牌的产品商标须已注册或正式受理注册(2011年3月30日前)。
(二)申报区域名牌的块状产业应符合《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区域名牌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申请、注册和管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的单位或组织,已制订并有效实施企业联盟标准或省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且规模以上企业实施联盟标准的比例达到30%以上或已使用地理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达到30%以上。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销售产值须占块状产业内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
申报区域名牌的块状产业须已注册或正式受理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2011年3月30日前),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块状产业除外。
(三)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质监职能作用推动块状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各地在申报推荐工作中必须体现以下政策导向。
1.重点支持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产业集群和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服务、社区服务、现代商贸业等现代服务业培育名牌。同等条件下对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主导产品、42个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试点的块状产业和108家省重点服务业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优先推荐。
2.鼓励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诚信制度,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优先推荐。
3.以市(地)为统计单位,新申报浙江名牌的工业产品中,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制造业和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产品的比例必须达到65%以上,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的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新申报浙江名牌的产品总量中,服务业产品的比例必须达到20%以上。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新申报2011年浙江名牌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如实填写“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2)或“浙江区域名牌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申报浙江名牌产品用户调查联系表”(详见附件4),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字说明材料(表式可登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www.zjbts.gov.cn下载)。申报企业无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用户调查表只需一份并单独装订)和电子申请材料(3寸光盘一份),书面申请材料必须符合附件1规定的版式要求;电子申请材料的外包装应标明申报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商标名称和所属市、县(市);光盘和用户调查表由各市、县(市)汇总后单独放置,勿粘贴于书面材料内。不接收任何不符合版式、格式和内容要求的申请材料。
2011年有效期到期复评的浙江名牌产品,仅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中的表1、表2),不再提供其他申报资料。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盖章后上报。
(二)按照“扩权强县”改革的要求,县(市)所属企业申请材料由市级以上统计、税务出具相关证明后,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直接上报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区域名牌由各市局审核后上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推荐前将本辖区企业申报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要求对全市推荐申报浙江名牌的产品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10)。对不符合申报工作要求的产品,应要求有关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推荐。
(三)按照总量控制、好中择优的原则,各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并填写本辖区申报产品情况汇总表(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和申请企业或组织联系表(详见附件9)。申请材料和有关表格请于2011年5月30日前集中报送至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或逾期上报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上报后不得更换。
(四)申报企业所在的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浙江省品牌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核查细则》的要求,提前对申报企业的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并在上报企业申请材料的同时上报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情况核查表(复印件)。
(五)今年继续对申报浙江名牌的消费类产品开展市场评价,并对列入评价的新增产品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具体工作另行部署,请各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2011年部分产品申报浙江名牌销售额要求
2、2011年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工业、农业、服务)
3、2011年浙江区域名牌申请表
4、2011年申报浙江名牌产品用户调查联系表
5、2011年申报浙江名牌情况汇总表(工业产品)
6、2011年申报浙江名牌情况汇总表(农业产品)
7、2011年申报浙江名牌情况汇总表(服务产品)
8、2011年申报浙江名牌情况汇总表(区域块状产业)
9、2011年申报浙江名牌产品企业或组织联系表
10、推荐2011年浙江名牌产品有关数据统计表
1[1].部分产品销售额要求.xls
2[1].浙江名牌申请表.doc
3[1].区域名牌申请表.doc
4[1].浙江名牌用户表.xls
5-9情况汇总表及联系表.xls
10[1].有关数据统计表.xls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