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委管行业协会政会分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1    浏览次数:2

各州市工信委,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企事业单位,各委管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云发〔2013〕21号)关于推进政社分开的精神,以及省工信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进一步理顺委管行业协会管办关系,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促进有关行业协会依法自律自治和市场化、规范化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办会观念,促进协会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自治、独立办会的观念,突出行业协会民间性、自律性发展方向,坚持独立自主办会,坚持自愿发起、自立章程、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实现依法设立、政会分开、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律发展。

  二、实行政会分开,推进管办脱钩

  按照政会分开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有关行业协会实行业务指导,不再作为有关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取消对新办有关行业协会设立审查、审批和原委管行业协会有关事务事项的审查、备案或审批(除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外,下同)。原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管理、指导的行业协会,自2014年4月1日起,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实行管办分离、管理脱钩,其年检、变更、换届等手续不再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查和管理,由协会自主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分离工作

  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原牵头举办、协办、联系有关行业协会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有关行业协会,抓紧推进脱钩工作。原实行工作和业务联系关系的,在脱钩之日起解除联系关系;与原联系或举办的行业协会存在职能、机构、人员或财务等关系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抓紧制定脱钩方案,抓好财务审计和资产分离、人员分流、业务分开、职能分清等工作,在脱钩前予以妥善处理。委产业政策处要做好有关工作的统筹,积极稳妥地推进脱钩有关工作协调。

  四、强化办会管控,严格入会兼职

  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企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协会由民间自行发起、办会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原则,自即日起不得牵头或者参与发起新办有关协会。在职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批准,不得兼任行业协会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和顾问),不得以会员身份擅自入会;经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兼任协会职务或者入会的,不得领取协会职务报酬,严禁借机寻租行政权力,利用职务之便替协会跑关系、拉赞助、搞摊派。原已在有关行业协会兼职或入会,但未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在职人员,须在脱钩期限内与有关行业协会解除关系;确因业务需要留职留会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加快职能转变,探索购买服务

  原委管行业协会要按照市场化、服务化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企业与政府之间桥梁纽带的社会中介的职能,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积极开拓业务。鼓励各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或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标准起草、产业信息收集与分析、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业务。行业协会自身条件成熟,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业务确需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开展工作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特殊情况需要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完成相关工作的,有关处室、单位须提出方案报委领导批准。

  六、严肃办会纪律,规范业务行为

  原委管行业协会,不得以或假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严禁以或假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名义向服务对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征会费、拉业务、要赞助、搞摊派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造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协会和当事人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不得随意安排或转移到有关行业协会;协会举办、创办的项目,需要申请有关资金支持的,须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严格审查,合理安排,加强监管,跟踪问效。严禁委机关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占用、拉用、挪用有关行业协会资金、资产或其他财物,一经发现,对负责人或当事人予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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