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工信委,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企事业单位,各委管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云发〔2013〕21号)关于推进政社分开的精神,以及省工信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进一步理顺委管行业协会管办关系,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促进有关行业协会依法自律自治和市场化、规范化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办会观念,促进协会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自治、独立办会的观念,突出行业协会民间性、自律性发展方向,坚持独立自主办会,坚持自愿发起、自立章程、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实现依法设立、政会分开、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律发展。
二、实行政会分开,推进管办脱钩
按照政会分开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有关行业协会实行业务指导,不再作为有关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取消对新办有关行业协会设立审查、审批和原委管行业协会有关事务事项的审查、备案或审批(除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外,下同)。原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管理、指导的行业协会,自2014年4月1日起,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实行管办分离、管理脱钩,其年检、变更、换届等手续不再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查和管理,由协会自主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分离工作
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原牵头举办、协办、联系有关行业协会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有关行业协会,抓紧推进脱钩工作。原实行工作和业务联系关系的,在脱钩之日起解除联系关系;与原联系或举办的行业协会存在职能、机构、人员或财务等关系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抓紧制定脱钩方案,抓好财务审计和资产分离、人员分流、业务分开、职能分清等工作,在脱钩前予以妥善处理。委产业政策处要做好有关工作的统筹,积极稳妥地推进脱钩有关工作协调。
四、强化办会管控,严格入会兼职
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企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协会由民间自行发起、办会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原则,自即日起不得牵头或者参与发起新办有关协会。在职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批准,不得兼任行业协会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和顾问),不得以会员身份擅自入会;经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兼任协会职务或者入会的,不得领取协会职务报酬,严禁借机寻租行政权力,利用职务之便替协会跑关系、拉赞助、搞摊派。原已在有关行业协会兼职或入会,但未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在职人员,须在脱钩期限内与有关行业协会解除关系;确因业务需要留职留会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加快职能转变,探索购买服务
原委管行业协会要按照市场化、服务化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企业与政府之间桥梁纽带的社会中介的职能,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积极开拓业务。鼓励各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或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标准起草、产业信息收集与分析、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业务。行业协会自身条件成熟,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业务确需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开展工作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特殊情况需要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完成相关工作的,有关处室、单位须提出方案报委领导批准。
六、严肃办会纪律,规范业务行为
原委管行业协会,不得以或假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严禁以或假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名义向服务对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征会费、拉业务、要赞助、搞摊派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造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协会和当事人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不得随意安排或转移到有关行业协会;协会举办、创办的项目,需要申请有关资金支持的,须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严格审查,合理安排,加强监管,跟踪问效。严禁委机关处室、委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占用、拉用、挪用有关行业协会资金、资产或其他财物,一经发现,对负责人或当事人予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