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销售企业:
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燃气设施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本市各燃气企业不再向申请新装的居民用户收取燃气设施费,原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2〕025号文同时予以废止。
二、各燃气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或方式变相收取燃气设施费。
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各级燃气管理和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