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2市增值税起征点再提高 小型工商业户受惠

发布日期:2003-07-11    浏览次数:2


  继今年上半年提高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后,从本月开始将再次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两次提高起征点后,预计全省将减少增值税纳税人52万户,全年减轻纳税人负担5.5亿元。这是笔者前天(7月9日)从省国税局获悉的。

  据广东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省从2003年7月1日起再次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全省分地区实行不同的起征点标准。广州、惠州市销售货物起征点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200元;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10市销售货物起征点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150元;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肇庆、潮州、揭阳、云浮8市起征点标准维持上半年水平不变。

  据测算,这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使广东省众多的小型工商业户得到实惠。广东省(不含深圳)原有国税税务登记在册的工商业增值税纳税人106.3万户,经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增值税纳税人将减少52万户,约占原有纳税户数的一半。而按次纳税的临商应纳税总次数将仅占现有100万次/年的1/4.尽管减少的户数较多,但都是小型业户,对我省国税的整体税收收入影响不大,而受惠面较大,预计全年增值税收入将减少约5.5亿元。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广东省还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失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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