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修改广交会参展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会业字〔2013〕3号),即《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第二章“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第十二条中增加以下条款,自2013年起执行:“(五)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自2013年第113届广交会起计)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直至确证其有该展区类别的出口额为止(本条出口额特指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的有关要求,黑龙江省交易团现开展核对参展企业对应展区项下出口额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展区类别出口额定义
展区类别出口额(展区项下出口额)是指中国海关统计的企业出口产品属于《广交会展品目录》中该展区对应的展品范围的出口额。如企业出口产品不属于该展区对应的展品范围,海关统计的展区类别出口额就不属于该展区,即企业展区项下没有出口额。
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是指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如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
二、造成广交会无法统计展区类别出口额的可能原因
(一)参展易捷通内企业海关编码与海关库不一致
企业可以登录广交会参展易捷通核对本企业是否正确填写企业海关编码【具体路径:登录参展易捷通-公司基本信息】。如发现企业海关编码不符,请填写《重要信息修改申请》后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递交至黑龙江省交易团进行企业海关编码修改。
(二)产品HS码未纳入对应展区
由于2014年度《广交会商品海关编码》还没有调整下发,各企业可通过2012-2013年《广交会商品海关编码》核对本企业出口产品是否符合对应展区(十位数HS编码只取前八位数)。如有异议,请将出口产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并加盖公章后递交至黑龙江省交易团。(2012-2013年《广交会商品海关编码》可在我厅网站进行下载)
(三)委托出口等其他原因
如有委托出口或其他原因,请以书面报告形式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递交至黑龙江省交易团。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该工作重点针对自第113届起连续四届获得展位但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按照大会规定,如满两年四届连续参展但无对应展区项下出口额,大会将在展位安排系统中进行技术屏蔽,企业无法取得该展区参展资格。请各企业认真核查本企业自身情况,并与12月20日前将申请展位类别项下展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公章或其他证明材料递交至黑龙江省交易团。对于无法提供《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证明材料且大会认定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将取消其对应展区参展资格。
联系人:黑龙江省商务厅 对外贸易处
宋双爽 尤晓林
电话:0451-82631308
特此通知。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