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决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达到有关部门认定标准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
《补充通知》决定采用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年底以前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每年扣减2000元,(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至2005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