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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然科学牡丹奖章程

发布日期:2003-03-03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鼓励原创性研究,充分发挥本市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牡丹奖”(以下简称牡丹奖),奖励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内取得优秀研究成果的本市中青年(45岁及以下)科学工作者。

  第二条 牡丹奖设立数理、化学、信息、生物与农业、医学与药学、材料与工程6个学科组,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个学科组每次最多评选1名,每届获奖人数不超过6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牡丹奖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人,理事长1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上海科学院、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名誉理事长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领导担任,理事长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担任,秘书长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一名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有关负责人担任。理事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聘任。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理事单位的理事成员如有变动,由该理事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修改章程,制定工作方针和计划,审定获奖候选人等。

  第四条 理事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学科组。各学科评审组组长1人,评审专家5-7人,其职责是负责具体学科领域牡丹奖评选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审定通过的牡丹奖获奖候选人,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七条 牡丹奖所需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提供,每届提供奖金30万元(每位获奖者奖金5万,按实际获奖人数拨付),办公经费5万元。市科学技术奖励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开设专户,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每届评选活动的进程及时拨入。

  第八条 召开牡丹奖颁奖会议,为牡丹奖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牡丹奖奖金和评审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向理事会提交经费使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原章程1994年1月20日通过,本章程于2002年12月在原章程基础上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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