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植物检疫工作是防止有害生物入侵,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市风险增加,对全市植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市检疫性病虫草害时有发生,对农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围绕贯彻落实检疫法律法规,推进本市植检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对进一步做好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情监测普查
各区县农业部门要重视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科学设置监测网络,落实专人做好疫情监测;要定期开展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严防红火蚁、稻水象甲、葡萄根瘤蚜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疫情报告制度。对发生疫情的区域要每年组织定期检查,及时掌握检疫措施落实情况,对于疫情的解除要严格按照解封程序实施。
二、加强疫情应急处置
按照本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市植检部门要制定年度重大植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细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制定本区县疫情防控方案,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排查、封锁、会商、控制、防治和销毁等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传播蔓延。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采取演练和处置结合,通过现场观摩和共同处置等形式,提高疫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三、加强产地检疫审批
市和区县植物检疫机构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的登记制度,确保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均有详细的档案可查。要督导种苗繁育单位和个人在无检疫性对象发生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以及苗圃等,在选址之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要督促繁育单位和个人制定详细的种子生产计划和相应的产地检疫工作计划,认真履行产地检疫的相关规程。
四、加强调运检疫审批
市和区县植物检疫机构要掌握本辖区内的调运农作物产品信息,制定详细的监管档案,包括品种、种类、数量、调出地区疫情发生情况以及调入单位生产情况等。对携带疫情风险较大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要加大复查复检力度,降低流通环节传播风险。要加强对调入本辖区内的种苗在其生长期内的疫情监管,发现疫情及时作现场防疫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并上报有关部门。调出单位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五、加强国外引种审批
市植物检疫机构要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层审批,督导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向本市或农业部植检机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严格规范审批。市和区县植物检疫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进境检疫、种苗引进后隔离试种期间的疫情监测工作和检疫处理,确保安全引进种苗。
六、加强植检行政执法
市和区县植物检疫机构要督导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档案,确保本市农产品发现疫情后可追溯。要不定期组织对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的市场检查,加大对于未经检疫就擅自试验、生产和推广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经发现,严格查处。
七、加强植检工作保障
各区县农委要切实加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管理、技术和执法有机结合,切实履行植物检疫监管职责,逐步推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指挥机构,制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本辖区内重大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及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专岗植物检疫人员。区县农委要积极协调落实植物检疫专项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设立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经费及检疫专项风险基金。为扎实推进植物检疫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队伍和经费保障。
八、加强实验室建设
市植物检疫机构要健全实验室人员配置,有序开展检测技术指导培训、检测方法规程制定以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鉴定等工作,并强化检测装备条件建设,不断提升监测水平。各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实验室或与农业部门相关单位实验室开展检测合作,切实做好田间调查取样、检验及鉴定工作。
九、加强植检宣传培训
各区县要将植物检疫宣传作为长期任务,扩大植物检疫宣传范围,积极向工商、邮政、交通、物流等相关部门宣传,争取多方支持,强化部门配合,形成联防联控、上下协同的良好氛围。市植保植检站要每年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各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应结合实际举办相应植物检疫培训,通过集中办班、现场演示等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培训,不断提升植检机构管理水平,提高相关企业落实植检要求的意识和能力。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