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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然科学牡丹奖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3-03-03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自然科学牡丹奖(以下简称牡丹奖)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奖设立数理、化学、信息、生物与农业、医学与药学、材料与工程6个学科组,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个学科组每次最多评选1名(无适当人选可空缺)。   

  第三条 牡丹奖奖励在上海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具有上海市户口或居住证的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牡丹奖的候选人要求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重要科学发现,并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该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内外首次提出的新发现、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研究成果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应用或引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形式包括专利权等。

  二、该项自然科学发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并作出重要贡献。

  三、年龄在45岁及以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推荐和评审程序:

  一、牡丹奖的候选人由在沪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提名,填写"上海市自然科学牡丹奖推荐书",报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二、各推荐部门对候选人及研究成果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三、自然科学牡丹奖理事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材料提交各学科组进行评审,各学科评审组评审后对所有候选人打分,并对本学科组打分排名前两位的候选人进行投票。获得推荐票超过投票专家二分之一以上的,作为相关学科组的推荐候选人。

  五、理事会对各学科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获得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理事及理事代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为获奖候选人。

  六、理事会审定通过的牡丹奖候选人,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授奖。

  第六条 召开颁奖会议,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同时在媒体上公布和宣传获奖者。

  第七条 对牡丹奖的获得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应撤销其奖励,并要求退回全部奖金。

  第八条 本奖励实施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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