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重庆市 » 科委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0〕5号)

发布日期:2006-12-06    浏览次数: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0〕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О年一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决策人,是指对实施某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起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等),包括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原工作岗位上的原管理决策人。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缴纳所得税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总额超过该实施转化项目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组织讨论决定。年净收入由地税部门核定。

  第六条 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内部奖励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本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得到落实。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相应的奖励管理办法,拟定该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奖励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成果转化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的经济效益基数、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的预期经济效益指标、年新增净收入核算办法、奖励年限、奖励额度、奖金分配办法、管理决策人奖励名单等。

  若管理决策人因故中途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奖励方案。

  第八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应报所在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对方案中的经济效益基数等指标进行核实。

  成果实施单位,也可以将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九条 成果实施单位应对该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年净收入的核算应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从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并开始获利之日算起,连续3至5年,分年度颁发。成果实施单位每年应将该成果转化项目的年净收入报所在地地税部门核定后,按奖励方案兑现奖金或折算成相应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管理决策人奖励是专项奖励,非管理决策人一律不得参与奖金的分配,且第一决策人应占此项奖金总额的30%以上。

  第十二条 管理决策人的奖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在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可申请政府奖励:

  (一)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后年净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二)其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且实施后年净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后推广面积达全市应推广面积的50%以上,优质农产品3年累计新增经济效益达1亿元以上,养殖业3年累计新增经济效益达3亿元以上;

  (四)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实施推广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其推广面达全市的50%以上。

  第十四条 政府奖励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获奖人员或奖金分配有争议时,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十六条 成果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拖欠或阻碍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