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6    浏览次数:4

甘工信发〔2013〕621号

  各市、州工信委,省直担保机构:

  为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规范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的管理,我委制定了《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8日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规范持证上岗制度,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证》”),是指在我省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证件(事业法人担保机构《任职资格证》仅限高级管理人员),是以上人员从事担保机构相应职务的统一有效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职资格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省工信委负责全省担保机构《任职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任职资格证》由省工信委统一制定,负责监制,并加盖省工信委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条  拟申请新设担保机构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先取得《任职资格证》,否则不予核准;已设立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取得《任职资格证》;申请变更事宜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先取得《任职资格证》方可进行变更。

  第六条  省工信委将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考试。考试范围包括:国家及省上现行融资性担保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办法、融资担保实务等,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  申领《任职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从事及已从事融资担保行业工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任职资格条件;

  (三)经省级监管部门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如实填写《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1),市州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级监管部门。

  第九条 《任职资格证》是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专用证件,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变造,不得转让、出借或另作它用。

  第十条  《任职资格证》内容包括:本人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有效期和编号等。

  第十一条  《任职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至,须重新考试且合格后换发。

  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证》丢失、损坏,应及时补办。补办《任职资格证》应填写《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任职资格证补办申请表》(见附件2),经市州监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核准后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发现违规使用《任职资格证》的,做如下处理:

  (一)对持虚假证件任职的相关人员及所在担保机构予以通报;

  (二)对持证人出借《任职资格证》及违反职业道德情形的予以通报并没收其相关证件;

  以上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允许参加甘肃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考试。

  第十五条  《任职资格证》纳入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检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证任职,其所在融资性担保机构视为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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