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495号
忠县移民统建房管理办法
忠府办发〔2003〕115号
为了加强对移民统建房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移民统建房保修和维修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移民统建房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约定,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统建房是指因县城移民搬迁和县城迁建占地移民搬迁由县城迁建管理委员会所统一修建的房屋。
第二条 移民统建房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由工程建设业主、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及质检部门对此终身负责。
第三条 移民统建房的保修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保修范围和限期内一旦发现问题, 由工程建设业主通知施工单位及时保修, 施工单位同时进行工程质量回访。
第四条 工程建设业主通知施工单位2次后,施工单位不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进行保修, 则由建设业主另行按排施工单位进行修结, 其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单位预留的保证金中支付。
第五条 移民统建房按下列规定实行保修, 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屋面防水、防漏和外培的防、渗漏为5年;
(二)室内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等为2年;
(三)室外上下水管线及小区道路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
(四)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为2年;
(五)沼气或生化处理地为1年。
第六条 移民统建房的维修是指超过保修期限后所出现问题的修缮。维修工程由户主和该栋楼房户主共同负责。
(一)属户主个人所有的, 维修工程由户主个人负责。
(二)属共用和公用设施、设各的维修, 由该栋楼房住户共同负责。
第七条 室内污水、厕所下水管道在住户入住后, 因使用不当或乱扔垃圾等造成堵塞的, 无论是否在保修期内, 均由户主自行负责维修。
第八条 移民统建房交付住户入住后,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破坏房屋外貌;
(二)在进行装修时,乱开窗洞口,扩大门窗尺寸、移动门窗位置;
(三)在进行外装修时,封闭阳台、雨蓬、防盜网等超过房屋的投影范围;
(四)个人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
(五)乱倒垃圾、杂物;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员占、乱刻画、乱涂写;
(七)乱设推点、集贸市场。
违反本条规定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城迁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