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车船税征管相关问题,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明确,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摘自2013年8月9日《经济日报》第6版 记者钱箐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