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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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