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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府发〔1999〕61号)

发布日期:2006-12-06    浏览次数: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府发〔1999〕6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支持和鼓励我市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进一步壮大各类人才队伍,提高科技在经济中的含量和贡献率,更好地为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委[1998]1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重点专业及其主要对象

  (一)重点引进专业是:生物工程、电子信息、金融、旅游以及机械、化学、冶金、建筑、食品、生态与环境、农业新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外经外贸、卫生、体育、艺术等。

  (二)重点引进对象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其他确有特殊专长或技能的各类高级人才。

  二、引进各类高级人才享受优惠政策

  引进下列(一)、(二)、(三)、(四)类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1.工作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6万元(人民币,下同);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根据需要办理两本护照,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4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一部;除国家规定的院士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院士津贴800元;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就诊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并予以重点保障;指定一名保健医生;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由市教委负责妥善安排到市内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3.政治待遇。尊重本人意愿,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由中共重庆市委向重庆市人大或重庆市政协推荐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会委员。

  (二)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一、二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

  1.工作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4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名;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一部;除国家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专家津贴600元;一次性给予1.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就诊不受本市定点医院限制,并予以重点保障;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妥善安排到市内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和体育、艺术拔尖人员

  1.工作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2万元;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提供100-135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万元;安装家庭电话或移动电话一部;除国家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专家津贴300元;一次性给予0.6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健康检查和疗养1次,就诊予以重点保障;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到就近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四)副高职称人员、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高级技师或民间艺人

  1.工作条件。有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可行后,视其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提供80-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安排到就近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引进的上述各类高级人才均享受下列政策:

  1.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单位,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进入我市党政群团机关工作,免予机关补员考试;

  2.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调(迁)入重庆市,免收城市增容费;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系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

  3.配偶、子女参加本市国家机关补员考试、事业单位招收人员考试:属(一)类人才的加10分;属(二)类人才的加8分;属(三)类人才的加6分;属(四)类人才的加4分;

  4.引进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人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5.引进带有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若项目投资各方业主协商一致,其比例可达35%或更高一些。但在公司解散时,无形资产超过35%的部分不得作为股份参与资产清算和分割。

  6.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可作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培养,向国家和市政府申报享受国务院和市政府特殊津贴,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推荐作为重庆市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评选的候选人。

  三、引进人才资助经费的标准和程序

  引进人才的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并进入成本。为了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市政府对各单位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人才给予一次性的资助经费。其标准和程序是:

  (一)资助经费标准

  1.引进(一)类人才,最高可资助60万元;

  2.引进(二)类人才,最高可资助45万元;

  3.引进(三)类人才,最高可资助30万元;

  4.引进(四)类人才,最高可资助20万元。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申报资助经费的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以前;

  2.资助经费的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并叙明引进人才的可行性,连同当事人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所需资助经费名目及其数额(一式五份)报市人事局;

  3.市人事局对引进人才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综合评价,视其可行性后,以书面材料呈报市政府审批;

  4.资助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事局通知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与市人事局签订资助经费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5.资助经费的拨付由市人事局提供有关依据于市财政局,由其办理追加并拨付用人单位或市人事局。

  四、引进人才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1.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对享受资助经费的用人单位按合同进行管理,并实施监督,确保资助经费用于引进人才本人,并发挥其作用;

  2.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资助经费应单独设立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将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市人事局;

  4.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按照合同执行的单位进行批评,责令限期纠正,直至中止合同,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收回已拨资助经费。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各部门、各事业、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措施,报市人事局备案。

  六、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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