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498号
忠县房屋建筑工程(或房屋)水电气通信电
忠府办发〔2013〕48号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的防控,健全和完善防治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设施安装及商品混凝土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在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或房屋)新安装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和商品混凝土供应申请时,除要求申请人提供行业资料外,还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建筑工程(或房屋)的建设合法性审查证明。未提供合法性审查证明的,不得受理或提供服务。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及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或房屋)由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审查其合法性并出具审查证明;其余房屋建筑工程(或房屋)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其建设合法性并出具审查证明。
第三条 县综合执法局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建设手续及其他有效证件的房屋建筑工程(或房屋),不得出具审查证明,应责令申请人完备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
第四条 县综合执法局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过程监管责任。对房屋建筑工程(或房屋)施工过程及房屋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设施安装情况要严格进行监督。对申请人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实施建设的,要及时通知供电、商品混凝土企业停止服务,并依法严肃查处,严禁房屋建筑工程(或房屋)“长高长胖”,杜绝违法建(构)筑物产生。
第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经营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 对违规出具房屋建筑工程(或房屋)合法性审查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为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及商品混凝土服务的单位,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全县新建、在建、竣工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或房屋)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设施安装和商品混凝土供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忠县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