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近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对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主要指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至今尚未偿还的,扣除已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等。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严肃工作纪律,扎实稳妥地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查锁定工作。
为推进工作顺利开展,我省举办了全省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培训班,详细讲解了有关政策,并对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软件进行了系统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