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是指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推荐者及评审对象,根据《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 评审组织者行为规范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是指负责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委托参与评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形式审查、初审、异议处理、考察、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中的各项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履行对奖励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介入具体推荐项目的评审,不得与评委私下接触,不得就推荐项目发表相关的评价意见或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索取或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评审委员名单、评审意见、异议人员姓名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四)不得聘请不具备资格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五)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六)不得擅自组织评审委员对当年的推荐项目进行考察、咨询等活动;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三章 评审委员行为规范
第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是指受聘参加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专家。
第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严格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独立、公正、公平、科学地对评审对象做出评价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推荐项目的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申明并予回避;
(二)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影响,独立、客观地对评审对象做出评价;
(三)不与评审对象进行与评审有关的联络,不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不得索取或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利益;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擅自披露或擅自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审专家信息、评议结果、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推荐者行为规范
第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推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审核把关和公示工作,确保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并且有义务积极配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相关的异议、举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为申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人员进行可能妨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二)不得索取或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相关技术秘密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第五章 评审对象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对象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候选人、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有效。
第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报要实事求是,候选人的构成及其学术或技术成果要客观、真实,按贡献大小排序,不得剽窃他人成果,不得弄虚作假;
(二)不得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推荐者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利益;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情况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推荐者和评审对象,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的,或发现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妨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存在违反《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奖励办举报和投诉,经查实的,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