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2013年之前投产项目和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用于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风电

  1、陆上风电项目

  2、海上风电项目

  (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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