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4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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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500号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忠府发〔201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及《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忠府发〔2011〕8号)、《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忠府发〔2011〕9号),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凡在本县城市(镇)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一)县城主城近期建设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县城发展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县城主城近期建设规划区,以及县城发展规划区临交通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外的农村居民自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二)市级中心镇(石宝镇、汝溪镇、拔山镇、乌杨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

(三)其它建制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四)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五)县城一、二、三、四期水下移民(含占地移民及地灾搬迁户)自建房屋超原规模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限原城迁管委会管辖范围)。

(六)本县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征收管理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县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县配套办)负责,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配套费由建设项目业主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对不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房,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出具建筑面积证明文件,建设项目业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手续;对不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房,在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前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并不得小于分期缴纳应缴总额的50%,余款在6个月内缴清。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须签订欠款协议书,在签订的欠款协议书中设置相应抵押物或确定担保单位,抵押物设置为房屋的须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交易机构应予以支持;对签订的欠款协议书,须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签证。建设业主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申领施工许可、开工许可或配套费缴纳时确认的面积不一致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复核配套费。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设项目业主申报缴纳配套费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农(居)民自建住房申报缴纳配套费应提交建房审批表、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函、施工图(或标准图集)。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应提交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初步设计批复、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证明材料。

(六)征收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建设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凭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款。建设项目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严格界定配套费减、免缴纳范围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1.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公益性设施、社会福利设施(限非盈利性质,由县民政主管部门认定);

3.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4.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生产性用房(由省级科委认定);

5.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免缴范围。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1.改、扩建工程及规划区内迁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农〈居〉民自建住房涉及抵扣原房建筑面积减缴配套费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产权公证书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所、村镇服务所共同现场核定的建筑面积证明;规划区内异地建设的项目,原房屋拆除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2.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减缴范围。

四、严格执行配套费收支管理规定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配套费征收主体。凡《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可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它符合免缴、减缴配套费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配套费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收费,由县城乡建委提供依据、县财政局核实后按规定比例安排给各建制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配套费实行专户管理和计划使用,由县城乡建委统一编制资金计划。县城主城近期建设及发展规划区忠州镇范围内所有单位建设项目和主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忠州镇范围内所有个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为县级使用部分;县城发展规划区忠州镇范围内所有个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由县财政局按收取金额50%安排给忠州镇;各建制镇(包括东溪镇、复兴镇)的配套费由县财政局按收取金额的80%安排,其余20%用于全县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对建制镇规划区(包括东溪镇、复兴镇)内的违章建设工程追缴的配套费全额上缴县财政。

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年底,由县城乡建委配合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组织人员对配套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擅自审批配套费减免手续和违规使用的,要坚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追缴补收外,造成过失的当事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直至法律责任。

五、县城主城近期建设及发展规划区范围

(一)县城主城近期建设规划区范围(面积约16平方公里)即:

1.忠州镇:颜严路社区、东坡路社区、北门路社区、十字街社区、白桥溪社区、鸣玉溪社区、西山路社区、州屏路社区、香山社区、红星社区、郑公社区、苏家社区、顺溪社区、灯树社区,新桥村、长河村行政辖区及九蟒村曹溪河以东忠丰路北侧100米以南全部范围;

2.东溪镇:东溪社区行政辖区范围;

3.复兴镇:水平村行政辖区范围。

(二)县城发展规划区范围(面积约12平方公里)即:

1.忠州镇:独珠村、皇华村行政辖区及护国村1、2、3社、南溪村忠万路两侧100米内、古井村忠丰路北侧100米以南的全部范围;

2.东溪镇:翠屏村、兴旺村、钟溪村(原钟溪村全部)、双新村(原双榜村全部)、天堑村、天堑场等行政辖区范围;

3.复兴镇:临沿社区,天台村、西流村等行政辖区范围;

4.新生镇:果梁村高营组团及移民新城大道两侧100米、四方碑至高营组团忠丰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三)以上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及执行标准的具体行政范围,由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与相关乡镇联合划定,报县政府备案。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原《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忠府发〔2007〕25号)、《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忠府发〔2010〕2号)同时废止。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nth="11" w:st="on" year="2011">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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