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6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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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2077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3〕47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例行督察,我区就加强土地管理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文件,有力促进了全区土地管理工作。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问题。全区土地例行督察发现的农民新村建设违法用地整改任务十分繁重。今年全区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民生实事较多,农村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土地管理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务必站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法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章立制,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序。

二、加强土地规划调控,确保农村建设合理用地

加强土地规划调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优先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等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原则上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确需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镇乡街道组织勘测定界后,委托有规划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近郊乡(镇)村建设用地,区城乡建委、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控制审批。其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建设集中农民新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村建设用地,要依法按程序审批。其农村居民点用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工作,统筹规划,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适度集中,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三、强化用地计划管理,保障农村建设合法用地

充分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将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向市级争取农村建设用地年度专项计划指标和通过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建新与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取得地票农村发展预留指标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保障用地。凡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一)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户口迁回乡(村)落户人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因重点线性工程建设、地灾避让搬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原宅基地不符合复垦条件或复垦折抵后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市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中予以统筹安排;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含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涉及的配套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按项目分批次向市级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涉及占用的耕地缴纳委托造地费,使用耕地开垦合格证方式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二)使用地票农村发展预留指标和挂钩周转指标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符合复垦条件的,其搬迁宅基地申请使用地票农村发展预留指标或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积极妥善处理农民新村用地遗留问题,各镇乡街道对辖区内所有已开工建设的农民新村要勘测定界,根据农民新村建设进度和入住等实际情况,通过建新拆旧、增减挂钩和购买地票等方式分类解决用地指标,依法逐步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未开工的农民新村,结合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解决用地指标。乡镇企业用地通过购买地票或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解决用地问题。

四、严格各类用地审批,确保农村建设规范用地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房,包括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集中居住点建房,由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坚持“一户一宅”制度,其面积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对象可在乡镇范围内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所需宅基地,若属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规划范围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可跨乡镇审批农村宅基地,但均需经迁入地 2/3 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农户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灾(险)情应急处置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C级危房只能进行加固维修,D级危房原则上按“四原”原则(原建设面积、原使用功能、原建筑基底、原高度)进行解危改造;积极引导村民D级危房、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避让搬迁户适度集中建房。同时,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制度。村民住宅建成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农村房地产权证。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二)严格镇街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管理

支持和鼓励镇乡街道兴办企业,大力推动农村工业化发展。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的企业,必须进入经批准的规划园区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不得占用集体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依法申请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建设项目一次性占用土地超过0.5公顷的,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由市政府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举办企业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严禁以兴办企业、实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名义,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严格临时用地管理

工程建设施工、工程地质勘查、临时性取土取石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临时用地使用者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应当先经区城乡建委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外临时用地的,应当先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使用林地的,应当先经区林业局同意。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与土地权利人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向区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复垦费,并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占用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2个月内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恢复耕种条件。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转让、出租。

(四)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

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农委、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中,使用林地的,应当先经区林业局同意;畜禽和水产养殖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应当先经区环保局同意。城镇规划区内(含万州经开区规划范围)不得审批设施农用地。

农业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土地使用者委托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并向其缴纳委托造地费。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不得以设施农用地为名,搞“小产权房”。

五、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一)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

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万州府〔2010〕191号)精神,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违法用地等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国土、发改、建委、监察、公安、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

各镇乡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完善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巡查工作保障,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对新上项目多、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的镇乡街道,区国土资源局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中时间和人员开展专项巡查,实施“批、供、用、补、查”全程监管。

(三)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力度

严肃查处非法批准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非法批地行为和“以租代征”占地建设、未批先用、边建边报、批少占地等非法占地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采取联合办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措施,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对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违法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及责任追究;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万州经开区办公

 

 

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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