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0    浏览次数:1

甘财综〔2013〕54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87号)和《2013年全省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的安排》,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审核,编制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级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

  清理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9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三、严格执行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的规定

  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省级制定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均无权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州)、县(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取消。

  (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继续收取。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待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后,另行通知。

  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取消省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30日

 

   13766390284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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