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农业品牌创建补助办法

发布日期:2016-02-24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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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490号

 

忠县农业品牌创建补助办法

忠府办发〔2013〕29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培育一批质量水平较高、具有较强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农业知名品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忠县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机产品、重庆知名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中国驰名商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中国质量奖称号的,均可以申报忠县农业品牌创建补助。

第三条  农业品牌创建补助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条  忠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品牌创建补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农业品牌创建补助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补助的原则。

第六条  县农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负责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农业品牌创建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品牌创建单位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一)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二)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同系列产品每增一个,一次性补助O.2万元)。

(三)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同系列产品每增一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

(四)新获得有机食品、有机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知名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系列产品每增一个,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五)新获得重庆名牌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六)新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中国驰名商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七)新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八)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第八条  忠县农业品牌创建补助资金是由县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农业品牌创建工作的补助性资金,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和组织必须将补助资金用于农业品牌的发展上。

第九条  对获得品牌评定产品的评定有效期满后,经复检重新获得同级品牌评定的,再按首次获得品牌评定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

第十条  申报与补助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单位或组织,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重庆名牌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填写《忠县农业品牌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经县农委审查后,报县农业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机产品、重庆知名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中国质量奖的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填写《忠县农业品牌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经县质监局审查后,报县农业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庆市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填写《忠县农业品牌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经县工商局审查后,报县农业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农业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份受理上一年度的农业品牌创建补助申请。农业品牌创建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县农业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县农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审查通过的忠县农业品牌补助申报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给申请人);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开户行、账号、单位等信息)。

第十一条  县农业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提出予以补助的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农业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给相关申请单位或组织。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当对申请补助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县农业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缴相关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的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创品牌、所用标识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质量,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1〕38号)、《中共忠县县委办公室、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促进柑橘产业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忠委办发〔2012〕236号)、《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农户万元增收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忠府办发〔2011〕53号)中关于农业品牌奖励或补助的部分不再生效。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忠县农业品牌补助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获证产品名称、商标、类别、编号或文件名、文号、获证时间

 

保证执行该农业品牌管理办法之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品牌

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县农业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      见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

意    见

 

                                     年   月   日

县 政 府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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