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能源〔2013〕168号
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生产企业(矿井):
为了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展2012年度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2012年正常生产的矿井。
二、核定标准
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三、核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程序
1.有关煤矿企业(矿井)按照核定标准自行核定,核定结果报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
2.广西煤矿安全技术协会和广西煤炭工业协会对各矿井进行核查,并编写核定报告。
3.我委组织专家现场抽查。
(二)时间安排
1.3月31日前,各有关煤矿企业(矿井)自行核定。
2.4月10日前,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
3.4月20日前,广西煤矿安全技术协会和广西煤炭工业协会完成核查,编写核定报告。
4.4月22日起,我委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完成。
(二)请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煤矿通风系统自查,及时完善矿井各项通风设施,维护好主要通风巷道,确保通风线路畅通。
2.准备煤矿实测的采掘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电子版),并标绘出采掘工作面、井下测风站等位置。
(三)请各产煤市工信委汇总辖区内停产或技改的矿井名单,报我委备案。
(四)凡具备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条件而不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年度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矿井,请各有关产煤市工信委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