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3    浏览次数: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2〕8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9〕14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
   3.7 科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6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其具体职责是:(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编制、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下拨中央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省级每年综合考虑受灾情况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气象、地震、海洋、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3.7.2 加快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省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县(市、区)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政府及省减灾委设定四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省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统一组织协调;III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并向省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省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以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c.立即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d.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e.与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f.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

  g.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h.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省政府或省减灾委主持会商,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市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省政府领导或省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国务院或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省民政厅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省农业厅、商务厅、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省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迅速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

  e.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f.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国务院或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确定中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遭受破坏性地震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中央及省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省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省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省民政厅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省民政厅、财政厅收到受灾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下达中央和省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4.1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8.4.2 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

  8.4.3 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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