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5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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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102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细则的通知

万州府发〔2009〕17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细则》已经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万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万州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优抚对象的范围:享受民政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在本细则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原则:确保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制度化,确保同类别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基本相当,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保障体系,优抚对象按规定分别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医疗商业保险范围,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五条 优抚对象凭《重庆市万州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证》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减免和医疗优待,即:免收挂号费,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降低20%收取;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优抚对象专用窗口,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优先办理有关入院出院手续。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参合费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缴纳。
  第七条 对在乡优抚对象提供商业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由优抚医疗资金列支。
  第八条 在职1-10级残疾军人、在乡1-6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九条 在乡7-10级残疾军人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规定补偿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1)住院:旧伤复发的由优抚医疗资金全额予以补助;旧伤复发以外的按医院级别补助,即一级医院补助80%,二级医院补助50%,三级医院补助30%,补助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2)门诊:按规定发给定额医疗门诊卡。
  第十条 在乡复员军人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规定补偿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1)住院:按医院级别补助,即一级医院补助80%,二级医院补助50%,三级医院补助3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2)门诊:按规定发给定额医疗门诊卡。(3)癌症病人、长期卧床不起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规定补偿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 (1)住院:按医院级别补助,即一级医院补助70%,二级医院补助40%,三级医院补助3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2)门诊:按规定发给定额医疗门诊卡。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规定补偿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1)住院:按医院级别补助,即一级医院补助80%,二级医院补助50%,三级医院补助3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2)门诊:按规定发给定额医疗门诊卡。
  第十三条 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在城乡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规定补偿范围内其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补助: (1)住院:按医院级别补助,即一级医院补助60%,二级医院补助30%,三级医院补助20%,补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元;(2)门诊:按规定发给定额医疗门诊卡。
  第十四条 优抚大额医疗补助。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后,其个人支付部分费用超过5000元的在乡优抚对象,给予优抚医疗大额补助。标准按超过部分的30%补助,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五条 优抚特别医疗补助。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优抚大额医疗补助、优抚医疗商业保险后,其个人支付部分仍特别高,承担困难的在乡优抚对象,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优抚特别医疗补助。
  第十六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医疗保障,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优抚医疗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社会捐助资金的30%,由区财政筹集后拨付到区民政局优抚医疗资金支出户。
  第十八条 在区民政局设立优抚医疗资金支出户,由万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管理,区财政按照上年上级优抚补助资金的3%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优抚医疗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帐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优抚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区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区民政局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一条 成立万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由区民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确定和优抚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资金预算。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程序,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优抚医疗资金的筹集,根据区民政局年度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督促医疗优惠的落实,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实行“一点通”结算服务,即优抚对象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保障实行医疗减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一个地点即时结算、通畅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为优抚对象开辟绿色医疗通道,实行以社区医疗康复、养老护理为主体的医疗服务,并积极组织医疗志愿者队伍为优抚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和人道主义关怀。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的优抚医疗补助和商业保险赔偿部分实行垫付,每月与万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结算。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管理系统,实行全区优抚对象医疗信息网络化、信息化服务管理,优抚对象医疗管理系统由万州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需转院治疗的,由区医保中心或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治疗,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报销、出具虚假诊断鉴定和证明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区民政局对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处以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两次以上的,取消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优抚对象冒领、骗取优抚医疗补助费的进行教育、责令缴纳和退回;情节比较严重的,停止其两年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优抚医疗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nth="7" w:st="on" year="2009">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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