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048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万州府办发〔2009〕10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全面实施“商贸活区”战略,加快建设“500亿万州”,努力实现“135”目标,推动万州商贸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区政府决定继续对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一、考核对象
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包括重点贸易企业、重点市场、重点服务(餐饮)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为经济指标、企业基础管理、其它工作等三方面。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商品销售总额(市场商品交易总额、营业收入总额)、上缴税金总额、利润总额;企业基础管理包括有健全的会计、统计、业务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其它工作包括安全、稳定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
三、指标口径
(一)商品销售总额指在考核年度内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总额(含税),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营业收入总额指考核年度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市场商品交易总额指在考核年度内商品交易市场内各经营主体实现的商品交易总额。
(二)入库税金总额指企业、市场业主和市场内各经营主体在考核年度内按规定实际上缴国家的各项税金及附加,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政府补助收入实现税款、代扣代缴、先征后返税款不计入当年实际税收入库总额。
(三)利润总额指企业或市场业主在考核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四、考核标准
采取百分制,按完成增速与规模目标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主要经济指标、企业基础管理、其它工作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
(一)主要经济指标(总分85分,其中:完成增速占70%,完成规模占30%)
1、商品销售总额(市场商品交易总额、营业收入总额):标准分值40分,其中:增速28分,规模12分。完成增速目标任务计满分,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减少一个百分点扣减0.5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完成规模目标任务计满分,每超过同类重点企业(市场)商品销售总额(市场商品交易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平均数一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2、上缴税金总额:标准分值35分,其中:增速24.5分,规模10.5分。完成增速、规模目标任务计满分;增速、规模差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贸易企业上交税金每超额30万元(含30万元)加0.5分,依次类推(下同);市场上交税金每超额40万元(含40万元)加0.5分;服务(餐饮)企业上交税金每超额20万元(含20万元)加0.5分。
3、利润总额:标准分值10分,其中:增速7分,规模3分。完成增速、规模目标任务计满分;增速规模差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贸易企业实现利润每超额50万元(含50万元)加0.5分,依次类推(下同);市场实现利润每超额30万元(含30万元)加0.5分;服务(餐饮)企业实现利润每超额20万元(含20万元)加0.5分。
(二)企业基础管理 (总分10分)
1、每月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区商委、统计局等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得6分。不按规定报送的发生一次扣1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
2、按时报送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情况、经营分析、工作总结计2分。每缺一项扣0.5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
3、有规范的会计、统计、业务管理制度,机构人员健全得2分。每缺一项扣0.5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
(三)其它工作(总分5分)
完成区政府及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计满分。没完成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
在考核年度内,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影响社会安定的信访稳定事件,节能降耗不达标,欠税,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有违纪违法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评奖资格或降低奖励等次。
全年有一项经济指标考核没有达到重点商贸服务企业要求的,取消评奖资格和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称号。得分在80分以下的企业不予评奖。
五、考核办法
(一)考核申报。各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年终按照目标任务责任书的内容,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万州区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目标管理考核申报表》加盖公章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区商委,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评资格。
(二)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区商委,会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按得分高低排出企业获奖等次,报区政府审批。
六、奖励办法
对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的奖励,按贸易企业类、市场类、服务(餐饮)企业类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由区政府表彰奖励。
对未达到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标准,但在市场保供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商贸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考核,给予贡献奖。
七、奖励对象及资金来源
对重点商贸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各重点商贸服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按照1:0.7及以下系数比例(由各企业自行确定)给予奖励,其奖励资金由企业自筹,奖励资金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独列支。个人获得的奖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等次的具体奖励金额,以万州区政府考核结果通报为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万州府办[2007]25号文件)同日废止。
本办法由万州区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