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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4-16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依靠科技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科技进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计划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实用科技成果的大范围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使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众。

  第三条 惠民计划重点支持基层在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镇发展等与民众生活及社会化服务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应用与示范,以及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的转化应用。

  第四条 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一)服务基层,改善民生。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村镇为主要应用示范基地,推进科技成果走进基层、惠及百姓生活,解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投入多元化原则,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区内外社会资本、单位及用户自筹经费等多渠道投入资金。

  (三)试点先行,典型示范。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坚持技术成果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的原则。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先行试点、树立典型,取得成功后逐步扩展、推开,推进惠民计划的深入实施。

  (四)创新机制,协同推进。以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积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和依靠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建立符合广西区情、适合区域特色,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协同推进的组织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五)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过程、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测及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奖优汰劣。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协调,组成广西科技惠民计划实施协调工作组,推动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及广西科技惠民计划实施,统筹和组织基础好、应景广的惠民计划重大项目争取国家支持,制定完善我区相关政策,决策重大事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联络、协调及项目监理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惠民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和发布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考核验收等。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惠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配合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开展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筛选推荐、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与惠民计划相关的自治区直属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参与惠民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和考核验收;负责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组织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含所辖县)惠民计划实施方案,择优推荐基层惠民计划项目;负责惠民计划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负责整合、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负责编报惠民计划年度实施报告,协同自治区级组织单位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区域内惠民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项目负责人的确定;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配套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下达的目标和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试点先行,逐步推进。惠民计划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段实施、分类指导、滚动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三条 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地中海贫血、肝癌、鼻咽癌等区域性重大疾病、常见多发病的中西医药、民族医药早期预防诊治等关键、适宜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新产品推广。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金属尾矿资源高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江河流域、湖区库区、滨海近岸及资源富集区生态环境监测、保护、治理修复,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控制,林木良种种植、高效栽培及可持续开发利用,生态系统修复,以及高效节水、节能等技术的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防盗防抢监控与快速出警、交通事故监测与快速处置等科技强警和社区安全管理,气象、地质、山洪、海洋、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防护、救援,重大生产事故防范、安全监管监察及安全隐患早发现与处置等安全生产保障,粮食、水果、蔬菜、乳制品等大宗日用食品的质量安全检测,畜禽、水产品重要疫病的快速诊断技术和综合防控,以及水污染与饮水安全保障等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的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

  (四)城镇发展领域。优先支持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创新医疗卫生、社区便民、社会保险、养老及残疾人服务等管理模式,强化农村与城市跨域协同、面向卫生保健的政府监管及综合服务等各类便民惠民服务,推进城镇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筛选编制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在自治区科技厅政务网站或其他媒体统一公开发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分年度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与实施方案制定,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责任和权益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外的地方配套资金和其它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财务和管理咨询。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措施明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单位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用户单位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本地区需求和技术发展现状,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先进性。项目实施方案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技术先进性。

  (二)适用性。项目实施方案满足区域或行业的共性需求,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三)示范性。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预计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带动性。

  第十九条 市级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和项目限额,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送,并抄送相关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

  设区市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作为确定设区市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 鼓励设区市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对后补助项目适当放宽限项要求。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先行投入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

  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本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设区市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含后补助项目),共同研究确定项目,下达立项批复。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组织单位依据立项批复,组织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市级组织单位明确与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书,各方签字盖章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惠民计划的考核验收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级组织单位配合做好开展验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级组织单位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送惠民计划项目执行进展情况报告及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对惠民计划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设区市,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惠民计划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对市级组织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调减甚至取消所在设区市未来三年的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数量或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由市级组织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自治区科技厅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后批复验收申请。对初审不同意验收的项目,书面告知不同意验收的理由及整改意见。对初审同意验收的项目,通知项目有关单位作好验收准备工作,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相关自治区业务管理部门,成立由技术、财务、管理、用户等多方专家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召开验收考核会议,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质疑答询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 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 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市级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级组织单位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再次组织验收,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市级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承担惠民计划项目及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其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三个月内,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及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区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逐步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惠民计划项目验收后三年内,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开展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网上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实行信用、回避等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技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惠民计划实施总体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评估,优化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先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适时在全广西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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