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农【2013】129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确保我省2013年度十大民生工程农村沼气建设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经组织申报和审查,现将2013年省级小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共3155万元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6“农村公益事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发》(黔府办发〔2012〕3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今年安排的省级小型沼气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支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市(州)或县级验收合格的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原则上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不足2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组织验收、市州抽验。项目验收合格之前,各地一律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二、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力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设立专账(或辅助账)。要督促各实施单位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痕迹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同时要明确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三、请威宁县将10个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花溪区、长顺县、石阡县将现代高效农业园区集中供气示范点建设方案在8月31日前报省农委(生态能源处和省农村能源管理站各1份)。
四、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确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抓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好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报送省农委(财务处、生态能源处)。
附件:1、2013年省级财政小型沼气工程项目补助资金排表
2、2013年贵州省小型沼气工程项目安排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资金安排情况表(导入版).xls(2013年小沼项目).xls
2013贵州省小型沼气工程项目安排表.xls.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