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5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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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103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2009〕275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及其它相关法规和社会救助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常生活中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经自身努力和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城乡困难群众。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区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的合规使用。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审批、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帐和个人档案。

村(居)委会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办接受救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本辖区内以下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五)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超过3万元以上),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过2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2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2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可申请1000-2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申请1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六)对特殊重大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议。具体细则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八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对因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超过以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乡(街道)审批、区民政局备案审查”的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一)户主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二)调查核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初步拟定救助金额,填写由区民政局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审批备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情况,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通过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公示时间3天以上。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每月定期将临时救助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发放。镇乡、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通过的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区政府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按全区总人口不低于3元/年?人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三)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区民政局每月向区财政局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计划,财政局核拨临时救助资金至民政局,由民政局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区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申请人,必须追回冒领资金,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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