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下月起将严格稽察重大建设项目 阻挠稽察要被追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09    浏览次数:1

   近日,浙江省发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投资控制、资金管理、工期等方面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办法》明确,项目稽察结果应当作为一定期限内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和财政主管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依据,阻挠稽察工作的将被追责。据了解,该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公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下月起实施

  《办法》中明确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达到本级政府规定数额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支持的企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则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据了解,农林水利、交通能源、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民生事业等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将成为被稽察的重点对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将重点检查其建设内容、工期、前期工作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制、资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投资效益等情况。

  阻挠稽察工作要被追责 稽察结果将作为审批参考依据

  《办法》还明确了稽察单位和被稽察单位的法律责任。被稽察单位如果出现拒绝、阻挠、妨碍稽察工作的,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有关材料的,或者拒不执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稽察结果应当作为一定期限内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和财政主管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依据,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此外,稽察认定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稽察单位限期整改。

  《办法》还提出,应当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绩效监管制度和项目信用监管制度,并公开了举报方式,普通百姓都可以参与到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中来。

  文件要明确相关人员回避原则 专家: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除了明确被稽察单位的法律责任外,文件还提出,稽察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稽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东亮认为,这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在“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性尊严”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步。

  刘东亮同时指出,《办法》的出台使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有了比较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稽察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了这一法律依据,工作起来就会底气更足,从而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能够取得成效和实效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浙江在线记者 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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