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2〕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各级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涉农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搭车”收费、抵顶代扣费用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不规范和超范围、超限额等问题在部分县(市、区)比较突出,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巩固执政基础,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源头预防,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再创山东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征订任何教辅材料;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养殖、屠宰和销售环节多收乱收费用。严格执行引黄水费最高限价政策,禁止向用不上黄河水的村民收取水费或按人口、按地亩平均摊派水费。
(二)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37号),进一步明确了筹资筹劳的标准、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为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提供了依据。2012年4月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各地要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宣传指导。要积极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和督查,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要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把握好议事民主关、公示公开关、审核审批关、资金管理关、检查审计关。要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不得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不得简化议事程序或逃避审核审批,不得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严禁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建设项目向农民筹资筹劳。抓好筹资筹劳减免政策落实。
(四)扎实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坚决纠正在村以外或乡镇统筹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0%用于村级的政策。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按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坚决禁止通过截留挪用粮食直补等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通过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五)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公共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等相关领域延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各种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行为;农村公共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行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重点监管抵扣和搭车收费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对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对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
三、建立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在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前提下,继续完善农民负担监督举报、重点监控、监测、专项审计等制度;在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上,加快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增加。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的意见。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源头防控、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重点监控、目标考核、维权援助等长效机制。
(二)强化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切实治理行业性涉农乱收费问题。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继续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强迫命令及违规收取引黄灌溉水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的治理。对问题较多区域,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择部分县(市、区),设区市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部分县、乡,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制定治理方案,全程督办,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
(三)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检查监督。各级要继续组织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发展稳定的大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治理部门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绝不能因为强农惠农力度加大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问题普遍化。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督导,及时通报结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