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5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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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2006〕180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救助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万州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5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一)依法界定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的对象是: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乞讨为生活方式,以乞讨敛财为目的的,不属救助范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对有生命危险的必须抢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统称:流浪乞讨病人)必须实施救助,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临时性困难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区救助站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区救助管理站要严格掌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二)明确救助原则

1.自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无偿救助的原则。区救助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应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三)规范救助内容

区救助站对受助人员提供以下基本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对老弱病残、未成年人予以护送。

(四)严格救助程序

1、根据前来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区救助站要认真审查核实,向求助者讲清救助的范围和救助内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并登记建档,及时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

2.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 民政、城市管理、公安、卫生、残联、铁路、公路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发现或接报的流浪乞讨人员,属于救助对象的,要告知、引导或护送到区救助站接受救助。

4、对查不清姓名、地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暂送万州社会福利院收养,待查清姓名、地址后,由区救助站护送回所在地镇乡、街道负责安置。

5、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标准:一是对有生命危险的、必须抢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采取急救治疗控制病情的发展;二是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应采取控制和稳定病情所必须的强制治疗;三是对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影响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应送定点医院处置。

万州区三峡平湖医院、万州区人民医院、万州区国防仁爱医院为我区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对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必须先行救治,后与有关部门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不得以先付款后治疗为条件拒收流浪乞讨病人。区救助站对前来求助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先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安、城市管理、卫生、残联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有责任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区救助站对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进行甄别、确认。在救助站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由区救助站负责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五)加强救助管理

区救助站应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制度,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区救助站对于难以界定是否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先予救助,待确认符合条件后,继续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救助程序。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自愿终止救助的,要及时终止;对受助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要终止救助。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时无交通费的,由区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公路、铁路、轮船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安排乘坐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运送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所需费用与区救助站定期结算。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流出我区的受助人员,由区救助站接回并护送到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本区范围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回,并负责妥善安置;无行为能力不能自己返乡的受助人员,由区救助站负责通知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回,并负责妥善安置。对查不清家庭住址、无行为能力的痴呆傻等受助对象,由区救助站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送万州社会福利院供养。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区救助站应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受助人员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在站内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作出死亡鉴定,区救助站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处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救助管理长效机制

(一)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防止再次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及亲属要加强教育并责令履行应尽义务;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处理。

(二)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区救助站依法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加强区救助站内部管理,切实做好救助设施的改造等工作。区救助站要在醒目地点或位置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三)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引导、护送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区救助站,同时协助核实求助人员的身份。坚决打击有组织的流浪乞讨犯罪团伙,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和反复纠缠、强讨强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原籍在我区长期在外流浪乞讨且因各种原因没有落户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手续。

(四)城市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引导其到区救助站求助。对在重点救助区域内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听劝告、引导的,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处理。为在城区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无偿提供方便。

     (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能。定点医院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不得拒绝和推诿收治流浪乞讨病人。

     (六)残联部门要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残疾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三、落实救助经费,为开展正常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救助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年初预算。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救助管理工作。

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属于救助对象的,救治经费由救助站救助业务经费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按性质解决,分渠道结算,即对已参加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救治经费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对已参加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救治经费由区卫生部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结算;对属于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其救治经费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统筹解决。区残联应将贫困家庭的精神病人纳入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疗救助范围,贫困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救治费用可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康复防治经费中给予适当资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救助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实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财政、公安、卫生、城管、劳动保障、残联、计委、交委、教委、政府法制办、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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