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7    浏览次数:4

  各市、州工信委,省直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建议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函》(融资担保函〔2013〕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我委制定了《甘肃省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22日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安全。我委按照银监会关于建议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及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适用范围及分级标准

  (一)适用范围。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导致群众集聚上访造成区域性影响或有可能导致、转化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风险事件。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设计和销售理财产品、违规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3个月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担保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风险事件。

  (二)分级标准。一是特别重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包括: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融资性担保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涉及市、州不能单独应对的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二是重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包括: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影响区域社会稳定、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涉及市、州工信委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三是一般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包括: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范围小、危害程度不大、不会影响区域稳定或系统性风险的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涉及市、州工信委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州工信委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日常监管,明确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对监管职责不清的,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风险事件的接报、上报和处置工作,从而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堵塞监管漏洞,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联动,提高应对能力。各市、州工信委要按照“顾全大局,团结一致,果断迅速,密切协作”的工作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多层次、经常性、制度化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体系,完善“长效沟通、灵敏高效、分类处置、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四)快速反应,果断采取措施。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五)依法处置,积极稳妥缜密。在处置风险事件过程中,特别是处置善后工作,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坚持积极、稳妥、缜密、依法、有序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三、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处置工作措施

  (一)预测预警。各市、州工信委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建立职责关系明确、报告路线清晰、反应及时有效的预测预警机制。一是定期收集整理各类涉及担保公司运营信息的相关资料,定期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并作认真研究分析,监控担保风险,为领导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二是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渠道对辖内担保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动态信息收集;三是对发现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规定的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苗头的,应当对担保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必要时派专人进驻担保机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化解风险;四是监测到有特别重大、重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发现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迅速向省、市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五是担保公司风险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收集动态信息,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畅通信息渠道。通过以上措施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担保额、代偿损失、信用状况、高管人员及股权变动等情况的动态监管、跟踪、调查和分析,尤其是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判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分层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发生时,涉及市、州工信委要及时进行甄别,凡是市、州工信委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一般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由涉及市、州工信委处置并报当地政府及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市、州工信委不能单独应对的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应及时报请所辖市、州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符合特别重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的,报请所辖市、州政府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风险事件,由其主管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对在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违反保密宣传纪律、违反工作纪律、不作为、乱作为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态蔓延、恶化,对处置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导致发生风险事件的,所辖市、州工信委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在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市、州工信委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未及时移交,造成资产流失、人员逃避,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快速反应。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单位和市、州工信委报告,市、州工信委在接到情况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收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现场信息资料,并根据风险事件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立即进行分层处置,其中重大、特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所辖市、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同时应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做好协调和行政指导工作,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的基本情况、成因、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状态、可能发生的事件和应采取的措施,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四)统一发布处置信息。事发地工信委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群众解疑释惑工作,防止因信息不透明导致群众情绪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把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处置工作的对外宣传、表态,需统一口径,统一安排,统一发布,不得擅自传播影响稳定团结的信息。

  (五)做好处置总结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工信委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消除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造成的影响,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风险事件处置完毕的2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整体处置情况报告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对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全面总结,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处置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将日常监管与风险事件处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改进监管模式、完善监管体系,提高预防和应对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事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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