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6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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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3〕20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涉河建设秩序,推进平安河流、生态河流建设,保障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河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抓好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河道是自然环境和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和合理开发建设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防汛减灾的重点和难点。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关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把依法管理河道、维护河势安全运行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河道管理职责,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及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维护和保障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

二、依法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我区河道管理范围界定如下:

(一)有达标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堤防背水坡脚外延value="5" tcsc="0" unitname="米" w:st="on">5米的区域为护堤地范围)。无堤防和未达标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按50年一遇洪水位确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年一遇洪水位确定。

(二)不同河道管理具体范围,由区水利局会同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移民局、区港航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划界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三、严格涉河建设方案审批

在我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区水利局或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移民局等方可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其中,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港口建设项目,在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前,还应先取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岸线选址批复。

(一)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二)修建拦河、跨河、穿河和盖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和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利用河滩地从事旅游、养殖经营、耕地开发整理;

(四)利用河滩地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建筑废弃物,开采地下资源和考古发掘;

(五)三峡水库消落区(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value="175" tcsc="0" unitname="米" w:st="on">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value="145" tcsc="0" unitname="米" w:st="on">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万州段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临时占用河滩地的。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移民局等部门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组织开展相关论证时,应有区水利局参与;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审批时,应有区水利局涉河建设方案批复。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区水利局的同意,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办理涉河建设方案审批。

三峡水库消落区内开展涉河建设、生产经营和科学研究等活动的,按《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加大河道管理执法力度

(一)建立联合协作机制。由区水利局牵头,会同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移民局、区港航局等部门和单位不定期会商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方案,作出部署,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二)抓好涉河建设排查和整改。各镇乡街道和涉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筑物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改。对已成和在建涉河建筑已完善涉河方案审查,且建设符合要求的,做好日常监管。对涉河建设方案已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建设的项目,责令立即整改,按要求建设。对涉河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工建设,经论证不影响行洪的,完善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批准手续;影响行洪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完善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有关防范措施;超越限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

(三)实施联合执法。由区水利局牵头,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移民局、区安监局、区港航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对各类工程建设弃土弃渣违规倾倒河道、未经审批的涉河违法建设、或已审批但未按要求建设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限期清除或整改;逾期不清除或整改的依法查处。

五、强化和落实河道管理责任

(一)强化涉河建设单位责任。涉河建设项目业主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为涉河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水利局审查批准后,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方可按审查批准方案明确的范围、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涉河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区水利局对涉河事项进行专项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建设期间要制定和落实防汛度汛方案,加强防汛安全管理。

(二)强化镇乡监管责任。各镇乡街道是河道管理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河道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河道管理责任人和区域、责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息反馈、定期巡查、督促整改、清淤疏浚、倾倒石土、弃丢垃圾、开采砂石、行洪方案执行等日常监督职责,督促建设业主事前完善审查批准手续,事中按标准和要求建设,事后按规定完善验收手续。及时排查和报告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依法查处。

(三)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港航局等部门和单位是河道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开展面上巡查和重点监督,定期互通信息,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区监察局等要加强河道管理措施落实的行政监察和督办督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等原因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承办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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