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信委: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5    浏览次数:2

  工信计资[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部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推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做大做强,服务党政、军队、金融、电信、交通、能源等重要领域安全可靠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保障,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经研究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中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以下称特一级资质)认定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特一级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部资质办负责特一级资质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一级资质认定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两家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承担特一级资质认定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二、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特一级资质认定: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亿元;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以下称一级资质),且取得一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3年;

  3、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4、近三年系统集成年收入均不少于5亿元;

  5、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米;

  6、申报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

  7、近三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质检、审计、海关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符合基本条件并申报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将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试行)》(见附件)进行评审和择优认定。特一级资质从2012年开始每两年评定一次,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四、企业在获得特一级资质期间如不再满足基本条件,其特一级资质证书将予以取消。

  五、一级资质企业获得特一级资质后,其拥有的一级资质仍然有效,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参与一级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和到期换证等工作。

  六、特一级资质申报和审批程序与一级资质基本一致。

  (一)申报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机构根据评定条件和指标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特一级)评审报告》(以下称《评审报告》)。

  (二)通过评审机构评审的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报表(特一级)》(以下称《申报表》)及相关附件;

  2、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通过初审的企业出具推荐函。

  (四)通过地方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评审报告》、地方主管部门推荐函。

  (五)部资质办组织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通过审批的企业颁发证书。

  七、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2012年受理企业申报特一级资质的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另行公布。

  特一级资质认定工作中如有问题,可与部资质办联系。

  部资质办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杨 军 史惠康

  联系电话: 010-68218535 010-68208201

  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