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05    浏览次数:1

  

  吉政发〔2015〕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开发产业,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公共服务、文化旅游等事业,解决农村长期存在的资金短缺、人才不足、发展滞后问题,加强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现代农业领域

  (一)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经营,达到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标准的,可优先晋升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

  (二)允许社会资本参与组建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规范发展的示范社承担国家和我省有关涉农项目。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规模租赁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农村土地、草原、林地、水面、湿地,兴办农场、牧场、渔场和非国有林场,发展棚膜经济、林业和特产业,可享受我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新建畜禽养殖、屠宰、销售全产业链的屠宰加工项目,支持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实行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进县域畜牧产业升级。

  (四)引导社会资本发展良种和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 “四荒 ”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利用扶持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向种业投资,培育具有育种能力、市场占有率高、经营规模较大的 “育繁推一体化 ”种子企业。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建农村医疗机构

  (五)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确保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六)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农村个体诊所。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农村医疗机构。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社会资本建立的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七)落实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有关部门要将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八)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农村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

  三、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农村教育事业

  (九)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农村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在农村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支持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在农村投资兴建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鼓励农村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形成和发挥品牌效应。

  (十)利用社会资本在农村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学校,各地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使用国有土地的,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以营利为目的的要实行有偿使用,其中,使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按政策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社会资本在农村兴办学校的教师在业务进修、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社会资本在农村兴办学校的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农村养老服务

  (十三)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农村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当地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拨付供养经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老年餐桌等方面服务。

  (十四)将社会资本兴办农村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依法供地;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十五)建立社会资本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农村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十六)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养老意外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社会资本开办的农村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商贸流通领域

  (十七)积极引导农产品流通领域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和大型民营农产品流通企业向农产品生产领域和零售环节延伸经营链条,开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销一体化水平。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经营农村社区便民服务店、大众浴池、生活服务网络平台等满足大众需求的基础服务设施。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项目建设。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旅游产业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地利用乡村自然景观环境、田园景观特色、农林牧副渔生产景观、民俗文化风情、古镇村落景观、农家生活场景等特色乡村旅游资源,合理开发 “农家乐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周边乡村休闲度假带建设,积极发展乡村休闲度假旅游。支持社会资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利用乡村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湿地等乡村旅游资源以及其他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二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乡村旅游道路、旅游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码头、游览索道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可以享受与国有资本投资同等的收费减免政策。

  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农村金融服务业

  (二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农业银行要做实畜牧业贷款中心,推进与畜牧业专业担保公司的合作,提升涉农信贷业务水平。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创新试点,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运用银团贷款等方式促进资金回流县域。规范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

  (二十二)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等机构结成金融服务联盟,对产粮大县开展集成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P2P、金融电商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整合,推进社区金融服务,扩大农村移动支付业务应用领域,改善农村融资环境,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

  (二十三)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服务 “三农 ”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加强业务合作,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以现有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基础,推进开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丰富农业保险产品。

  八、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

  (二十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园区、都市农庄、郊野公园、农民创业园建设,可享受政府农业补贴、政策扶持、土地支持、金融服务等配套政策,享受建设项目永久自主冠名权。

  (二十五)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参与建设和经营农田水利、小流域治理、乡村水源建设、河塘整治、农村安全饮水等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农村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燃气设施、停车场等准公益性项目。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从事农村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网络文化等活动,建设农村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农村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开展农村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二十七)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志愿者通过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丽乡村。通过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积极开展 “大众创业 ”、“草根创业 ”热潮,鼓励社会资本投身广阔农村市场。 

  九、优化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的政策环境

  (二十八)坚持 “非禁即准、平等待遇 ”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农村投资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或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的政策规定,在项目核准、设立登记、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土地使用、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设计审查、税费征收、供水供电、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人才引进等方面,不得对社会资本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二十九)完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土地供应政策。在严格落实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同时,对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用地,与国有企业享受相同的供地政策。严禁社会资本以投资农业为名圈田占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三十)制定和落实社会资本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落实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十一)强化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建设工作的政策落实。由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工作的综合调度、统筹推进、督促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制定各自的政策落实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的有关政策意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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