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6    浏览次数:3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从2013年开始,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将逐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有关条件、标准、程序执行。为认真做好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确保资质延续的新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序衔接、顺利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于2012年3月换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将于2013年12月到期,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资质延续须按照新的条件、标准、程序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的条件、标准、程序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黔安监职安健〔2013〕29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黔安监职安健函〔2013〕67号)(见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http://www.gzaj.gov.cn/)要求进行。

  二、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对照省安全监管局黔安监职安健〔2013〕29号和黔安监职安健函〔2013〕67号文关于乙级、丙级机构资质认可的有关规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逾期不申请的,其资质自动取消。

  三、省安全监管局将于2013年11月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前期工作,请需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的机构于2013年10月7日前将本单位拟申请的资质等级、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2011、2012年度)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培训。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日

  (联系人:涂江重;联系电话:0851-68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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