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民新村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3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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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068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农民新村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2〕95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意见》(渝府发〔2010〕89号)和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新村建设导则(试行)〉和〈重庆市市级中心镇镇区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1〕84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民新村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村民自愿、政策引导。确立村民在农民新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充分听取基层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各镇乡街道要积极支持,加强政策引导,使广大村民正确理解农民新村建设的内涵,形成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坚持科学选址、统筹规划。农民新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农民新村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因地制宜,选择交通便利、水源充足、产业配套、农民参建意愿强烈、镇乡积极的建设点实施。在农民新村建设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三)坚持集约节约、保护耕地。农民新村建设要立足原有居民点用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坚持增减挂钩、建新拆旧。通过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民新村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确定的建新区,切实解决农民新村建设用地问题。对增减挂钩项目确定的拆旧区内的村民住宅,必须予以拆除,防止只建不拆、建设用地规模扩大的现象发生。通过农民新村建设,实现我区农村宅基地建设规模逐步缩小的目标。

二、严格规范农民新村建设用地管理

(一)规范农民新村建设用地标准。农民新村用地主要包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以及公共绿地等四类用地。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农民新村,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00㎡/人。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现状人均耕地面积为0.7亩以下的农民新村,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为60~90㎡/人。农民新村居住用地规模占农民新村建设用地总规模的35%~50%,同时居住用地标准控制在30 ㎡/人以内(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二)严格农民新村建设用地报批

1.用地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拟审批的农民新村建设规划方案,农民新村项目建设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土地权属调整材料,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的土地补偿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标注建设用地范围的1:1000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勘测定界报告及1︰500 勘测定界红线图,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农民新村参建村民花名册及应注销的土地房屋证书(不含无房户)等其他材料。

2.用地审批。区国土资源局对拟建农民新村相关上报材料审查并现场察看是否符合要求,组织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等相关部门对编制的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初审后上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增减挂钩实施规划经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批复后,建新区内的农民新村即可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由区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确需征收的城镇建新用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给予补偿。

(三)坚决制止以农民新村建设名义搞“小产权房”。在推进农民新村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应纳入增减挂钩试点。严禁以农民新村建设名义搞“小产权房”。同时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

(四)严禁脱离实际盲目大拆大建。农民新村建设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

(五)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农民新村建设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切实抓好增减挂钩试点

(一)项目规划。各镇乡街道在开展专项调查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根据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拆旧区应布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建新区应布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和扩展边界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布局和时序,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二)项目实施。挂钩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复后,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照市里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项目实施工作。经过批准的挂钩项目视同批准了农用地转用,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建立数据库在线备案,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确保增减挂钩试点控制在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内。农民新村建设要做到当年新建、当年拆旧,到农民新村建房或购房的农户要按照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出老宅基地。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对拆旧区内的建设用地复垦,优先复垦为耕地,用于归还所借用的挂钩周转指标。

(三)项目验收。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区国土资源局要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地籍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对“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待实施完成后一并验收),将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组织验收。正式验收前,由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将出具验收竣工报告,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要求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备案,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验收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意见,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收回挂钩周转指标。项目全部完成并归还周转指标后剩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一是可用于城镇建设、其他农民新村建设,二是可以通过交易获取收益,用于改善农民新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农民新村建设和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区国土资源局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主要召集人,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和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实施细则,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严格规范农民新村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二)注重统筹协调,整合涉农资源资金优势。以编制实施方案为基础,实施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统筹规划生产、生活、居住、建设、生态用地,科学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土地整治,做到整治一个,改造一片,造福一方;以挂钩试点为平台,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农民新村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耕地增加、用地节约、布局优化、要素聚集;以“几个一块”的办法解决资金投入问题,即:政府投入一块、部门涉农资金整合一块、土地结余指标收益返还一块、不足部分农民自筹一块,投入多元资金、协调推进挂钩试点工作。

(三)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挂钩试点。根据我区实际出发,按照控制规模、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以“六个优先、四个限制”的原则开展挂钩试点。“六个优先”即:市、区级中心镇优先、10个乡镇工业园所在镇乡优先、旅游发展需求旺的镇乡优先、城郊结合部镇乡优先、区域边界镇乡优先、土地管理规范且各项基础工作扎实的镇乡优先;“四个限制”即:严格控制违背农民意愿、积极性不高、小产权房突出、规划项目资金不平衡的镇乡实施。

(四)严格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镇乡街道在土地例行督察的基础上,对农民新村建设情况要再次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区农民新村办(区城乡建委)要会同区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开工建设的农民新村,擅自改变或变相将农民新村建设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居住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新村用地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坚决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镇乡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立足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民新村建设和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万州经开区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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