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发的必要性
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公开是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让村干部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省以农村集体资产和财管管理规范化建设为抓手,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阳光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这项工作各地进展不平衡,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离农民群众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制定出台《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着力解决我省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在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下简称《规定》)。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规定》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及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含“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下同)按规定及时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应的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资料。
《规定》要求,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的公开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以下七大类:
1.收入。包括产品销售、租赁和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
2.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村社干部报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管理费支出;订阅报刊费支出;误工补贴、劳务等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费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3.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
4.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
5.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欠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其他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公积公益金金额;福利费金额;外来投资分利金额;成员分配金额;其他分配金额。
7.重要事项。包括集体资产运营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计划等;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方案;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等的会议纪要(决议)、招投标及协议、合同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审价;“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结论或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档案、材料、票据等除外),以及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二)公开的时间。《规定》分别就公开内容明确了公开的时间要求。其中:
1.对于涉及财务收支公开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对于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开一次。
2.对于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公开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至少每年公开一次,有变动时应随时公开。
3.对于涉及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重要事项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逐项及时公开。对于时间跨度较长、分阶段完成的重要事项,应当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全部完成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
(三)公开的方式。《规定》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内群众易于聚集或主要道路地段设置固定公开栏进行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并至少保留15日以上。除公开栏公开外,也可以会议、广播、“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补充方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还可推行电子触摸屏、数字电视、互联网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群众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首先,由社监会对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其次,需公开的资料须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社监会审核并盖章后方可公开。其中财务公开表式统一由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打印后提供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五)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内醒目位置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群众意见和举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公开内容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社监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有权逐级反映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六)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公开规定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纠正,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给予责任追究。
三、实施时间
《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